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9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园**栋**,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园**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万某某联系商定以1000元的价格向万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和三颗麻古。6月12日23时,蔡某甲把毒品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红岩广场公交车站放在广告牌上并拍摄视频告知毒品藏匿地点,万某某随即在蔡某甲指示的地点取得了毒品。蔡某甲贩卖给万某某的冰毒净重0.8克,麻古净重0.28克。2020年6月13日凌晨,购毒人员胡某某微信联系蔡某甲购买300元的毒品。6月13日凌晨3时,蔡某甲携带毒品到达沙坪坝区**园**栋**楼电梯口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了冰毒0.45克,麻古0.1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涉案毒品及被告人蔡某甲联系毒品交易所使用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
2.证人证言:万某某、胡某某、蔡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蔡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622号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封存、称量、辨认等笔录;
6.指认照片、微信截图;
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数量共计1.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洪豪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毒品、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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