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路**号**国际** 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蔡某甲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石某某相识并取得其信任,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蔡某甲以帮对方兑换纸币、客户退保需要垫资为由骗取石惠共计人民币1650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被告人蔡某甲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转账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证人蔡某乙、蔡某丙的证言;
4.提取笔录;
5.被告人蔡某甲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璐宁
检察官助理:李姜男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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