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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华某某**乡**村**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蔡某甲就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被告人蔡某甲仍以投资华君物流公司、华某某曼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案发时该厂处于筹备阶段,未进行实际投资和经营。2014年6月10日股份已全部转让给白冰)等项目缺少资金为理由和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200万元,向蔡某丁借款149.5万元,向张某丙借款25万元,向倪某某借款70万元,向毛某某借款30万元,向严某某借款10万元,向方某某借款13万元,向陈某丙借款130万元。被告人蔡某甲共计借款达627.5万元而无法偿还。所借大部份资金用于还他人欠款和还他人借款利息。因无力偿还上述所欠款项,被告人蔡某甲于2014年外逃至缅甸至今近5年多时间,今年因偷越国边境被民警抓获归案。如:2013年6月上旬蔡某甲再次找到借过100万元钱还未归还给他的被害人陈某乙,提出再借款100万元用于华某某曼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验资,保证不超过10天就归还,被害人陈某乙认为政府验资后资金不至于流失,于2013年6月10日向其朋友吴某某借款100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被告人蔡某甲,被告人蔡某甲并未将此100万元用于政府验资,而是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如:2013年6月15日向王某甲归还所欠借款43万元)和日常开支。

(二)骗取贷款罪: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蔡某甲指使其妻子杨某某(已被判刑),谎称已购入价值148万元的宝马X6,通过提供虚假的购车证明、资产证明,向**股份有限公司华某某支行申请购车贷款99万元,5月21日工商银行华容支行向华君汽车公司转入贷款99万元,第二天蔡某甲将此款转入自己名下,并于5月27日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从河北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入价值69.1万元的宝马2979CC越野车供自己使用。蔡某甲在偿还汽车贷款本息31.734164万元不再还款,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67.265834万元。

(三)偷越国境罪:

2020年3月17日22时,被告人蔡某甲伙同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该三人已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龙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未持有合法出入境证件从缅甸迈扎央途经龙川县**镇**路**号**道步行进入中国境内,并于当日23时许在龙川县人民医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通话详单、银行转账记录、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鲁某某、陈某丙、蔡某丁、张某丙、倪某某、罗某某、严某某、方某某

3、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刘某甲、杨某某、蔡某乙、聂某某、金某某、王某乙、付某某、白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赵某某、蔡某丙、孙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告人蔡某甲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的贷款,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蔡某甲同时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蔡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慧

2020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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