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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住江西省铅山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已死亡)以相亲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从浙江带至贵州,并与陈某某(已判处)相商假借给张某某介绍结婚对象的方式骗取彩礼钱,陈某某遂联系周某(已判决)参与诈骗,周某即联系刘某某(已判决)一同参与。

2013年11月22日,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将张某某带到安顺与周某刘某某见面,张某某对刘某某表示满意,此过程中为了获取张某某的信任,由陈某某冒充刘某某的小姨,周某装作是刘某某的表妹,陈某某又联系王某某(已判处)由王某某扮演刘某某的父亲,当日下午陈某某、蔡某乙、蔡某甲将周某、刘某某、张某某带至王某某家中,商谈将刘某某嫁给张某某的彩礼钱。2013年11月23日,张某某将商定的彩礼钱58888元交给王某某和陈某某,蔡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得到钱后随即进行分赃。后陈某某、蔡某乙、蔡某甲假意将刘某某、张某某带回浙江结婚的过程中蔡某乙、陈某某、蔡某甲、刘某某先后逃逸,期间张某某给蔡某甲等人530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168宾馆住宿登记表、银行卡交易记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蔡某甲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霞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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