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东方**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同年11月26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10月11日、12月2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原系湖南“三政”市**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2018年上半年,蔡某甲以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为由,向刘某甲等人借款,后按照承诺定期归还了本金和利息。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蔡某甲又多次以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为由,向刘某甲借款,刘某甲信以为真,遂自行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厦**楼等地通过银行转账或由朋友代为转账的方式向蔡某甲支付共计753万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在收到相关资金后,蔡某甲并未将资金用于工程投标,而是将其中280余万元用于购买长沙市天心区“万科紫台”小区的洋房,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归还他人借款、个人生活开销等用途。期间蔡某甲一直向刘某甲谎称保证金退还后会及时还款,并支付了3个月利息共计12万元,但此后一直未归还借款。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在明知自己可能无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蔡某甲再次以资金周转、工程招投标等理由向余某某、杨某某等12人借款672万元。蔡某甲借得相关款项后并未将相关资金用作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也未向刘某甲还款,而是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和个人开销等用途。
2019年4月20日,刘某甲等被害人因蔡某甲长期拖欠借款,并知晓其将相关款项用于买房买车等挥霍用途,遂报案至公安机关。2019年4月22日,蔡某甲在长沙市万家丽中路“钦天”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截至案发时,蔡某甲已归还297万元,尚余1128万元未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蔡某甲购买的“万科紫台”的房产,扣押了“奔驰”牌小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甲、梁某某、李某甲、谢某某、蔡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余某某、乔某某、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丁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1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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