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110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56********,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骑摩托车窜至周某某某某村四组宋某某家,化名陈某某,**峪村**,以买树借钱为由,骗走宋某某现金6000元,后将6000元钱用于赌博和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