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8日,被告人蔡某甲在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村的家中,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短缺之机,通过个人微信(微信号“AA786******”、“ccc5******”)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以每个口罩售价人民币2-2.1元,接受4名微信好友的口罩订单(订单口罩数量共计28000多个),并通过微信和银行卡收受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35030元后未实际发货,将全部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货款人民币3750元。
2、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苑)货款人民币5280元。
3、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龚某某货款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俞某某货款人民币21000元。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蔡某甲经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当场被扣押作案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1780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及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龚某某、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时期,防疫物品短缺之机,虚构出售口罩的消息,四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育生
检察员:李 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作案手机一部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