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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号。被告人蔡某甲曾因诈骗,于2019年1月2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此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蔡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微信加陈某某为好友,后以处男女朋友为名,使用“蔡某乙”虚假身份、虚构自己在本市有多处房产取得陈某某信任,编造姥姥去世、打伤他人支付医药费、厂子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37500元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

2.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微信与高某某取得联系,使用名为“蔡某乙”的假身份证、虚构自己在本市有多处房产取得高某某信任,编造做生意让高某某入股、奶奶被车撞住院、将房产低价出售给高某某、孩子生病住院等理由,多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共计213900元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蔡某甲诈骗陈某某、高某某共计人民币251400元。被告人蔡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检察官助理:赵景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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