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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的家中,使用本人手机登录事先准备用于诈骗的QQ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通过QQ、微信加入“相声粉丝群”,先以购买者身份向群内发布售卖相声演出门票信息的“黄牛”咨询票价、购票流程、同演员吃饭等细节,了解相关事项后,在粉丝群内、闲鱼APP、最右APP等平台发布持有并售卖相声演出门票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添加被告人蔡某甲用于诈骗的QQ或者微信账号后,被告人蔡某甲一人使用多个微信号、QQ号分饰多角以“支付门票费用、门票运费、门票保险费、售卖张云雷签名红酒、同张云雷吃饭费用”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让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到其指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先后以上述方式诈骗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762.45元,用于个人花销及网络赌博。2019年9月,被告人蔡某甲还以“小姨子能帮忙刷单提升淘宝网店信誉”、“代购冬虫夏草”为理由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111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经“相声粉丝群”群友介绍添加被告人蔡某甲微信号******,欲购买2019年6月1日张云雷在石家庄相声专场演出门票,后于2019年4月7日至4月28日期间,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订金、运费、保险费”、“购买张云雷签名红酒”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2045元。在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骗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甲分两次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440元。

2.2019年4月7日,被害人蔡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通过“相声粉丝群”添加被告人蔡某甲QQ号52624****,欲购买2019年6月1日张云雷在石家庄相声专场演出门票,后于2019年4月7日至5月1日期间,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订金、尾款、运费”、“订VIP包厢费用”、“没钱购买飞机票”、“没钱付打车费”、“没钱加油”、“没钱付高速通行费”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11059.5元。在被害人蔡某乙及家人发现被骗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甲分四次退还给被害人蔡某乙家人共计人民币3800元。

3.2019年5月2日,被害人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通过最右APP添加被告人蔡某甲微信号******,欲购买2019年7月13日张云雷在郑州相声专场演出门票,后于当日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订金、运费”、“购买礼物赠送张云雷费用”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2000元。在被害人谢某某发现被骗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甲分三次退还给被害人谢某某共计人民币14.75元。

4.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朱某某通过闲鱼APP添加被告人蔡某甲微信号******,欲购买2019年8月份德云社在苏州相声专场演出门票,后于2019年5月18日至7月30日期间,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订金、保险费、尾款”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12048元。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蔡某甲分三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059元给被害人朱某某。

5.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卞某某在抖音一视频下方评论区看到被告人蔡某甲发布持有相声演出门票欲原价售卖的信息后,添加被告人蔡某甲微信号******,后于2019年5月21日至7月12日期间,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定金、快递保价费、尾款”、“合开公司”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34586.95元。在被害人卞某某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甲出具借条以继续骗取被害人卞某某的信任。

6.2019年6月2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被告人蔡某甲微信号******,欲购买2019年8月份张云雷在苏州相声专场演出门票,后于2019年6月2日至7月15日期间,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订金、运费”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3040元。

7.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案发系未成年人)通过朋友推荐添加被告人蔡某甲微信号******,欲转让一张张云雷大连相声专场演出门票并购买张云雷苏州相声专场演出门票,后于2019年7月16日至7月24日期间,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订金、运费、保险费”、“购买张云雷签名红酒费用”、“购买张云雷庆功宴费用”、“购买礼物赠送张云雷费用”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8158元及一张票面价值人民币1399元的张云雷大连专场门票。

8.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奚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推荐添加被告人蔡某甲微信号******,欲购买2019年8月张云雷上海相声专场演出门票,被被告人蔡某甲以“支付门票订金、运费、保险费”、“粉丝见面会入场黄牛手续费”、“粉丝见面会入场晚餐费用”等理由诈骗人民币共计12426元。

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9月7日至9月11日期间,在洛江区**镇谎称其“小姨子”能帮人提升网店信誉,骗取做淘宝网店的被害人林某某信任,接着假装推荐其“小姨子”微信号******给被害人林某某联系,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00元;期间,被告人蔡某甲还谎称能帮他人代购冬虫夏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10元,共计人民币111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在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朋路“A柠檬茶研”奶茶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父亲蔡某丙代其退赔被害人卞某某共计人民币18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100元,并退出人民币5000元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蔡某甲随身携带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等;

2.书证: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蔡某丙、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奚某某、卞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及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光盘,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支付宝账户信息和交易情况光盘,向腾讯公司调取微信账户信息和交易情况光盘等。

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86762.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蔡某甲的父亲蔡某丙代为退出人民币5000元现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涉案款物专用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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