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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单位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0********,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城西**园,法定代表人蔡某甲。

诉讼代表人蔡某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现为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联系电话1325326****。

被告人蔡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值班律师、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系被告单位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7年2月至3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情况下,被告单位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取得景县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景县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65230.2元,税额合计53067.63元,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部予以认证抵扣,被告人蔡某甲负直接责任。

   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于案发前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亚静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电话1358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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