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窝藏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窝藏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侦办蔡某乙、朱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中发现,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蔡某甲在明知被告人蔡某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蔡某乙的指示持蔡某乙号码为1515928****的手机在莆田市荔城区、城厢区、福州市等地冒充蔡某乙,并多次帮蔡某乙转接电话、使用蔡某乙微信发送或回复信息、携带蔡某乙手机出行等行为干扰公安机关侦查,诱导公安机关前往福州等地实施抓捕,为蔡某乙从厦门市逃往云南省边境提供掩护,为蔡某乙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出逃境外拖延时间提供帮助,致使蔡某乙躲避抓捕偷渡逃往缅甸。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手机通话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蔡某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二、危险驾驶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甲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仙游县枫亭镇白蛇过路往滨海新城方向行驶,行至滨海新城小区,在小区一楼电梯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7mg/lOOml。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又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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