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 5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和蔡某乙(在逃)窜至广西合浦县闸口镇茅山村委山猪角村附近属广西**公司造林基地处盗伐该公司速生按树,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 盗伐林木蓄积2.25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滨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