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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村**楼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在揭西县河婆街道东星村委甲坑山经营一家水电站。蔡某甲为了方便其车辆进出水电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5年期间擅自雇佣挖掘机在揭西县河婆街道东星村委佰公山地开挖山林修建道路。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梅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勘测,调查核实结果为1、测算出开挖山地道路总长度804米,道路平均宽度10.1米,折合面积8120.4平方米,计12.17亩,其中占用用材林长度706米,面积10.69亩,位于东星村;占用防护林长度98米,面积1.48亩,位于乡肚村;2、已开挖道路的林地原有地形、地貌已被改变,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地表植被被清理干净,林木蓄积无法测算。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蔡某甲在广西贵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指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抓获经过、关于蔡某甲羁押情况的说明、关于揭西县河婆街道东星村伯公山使用林地资源的情况说明、揭西县河婆街道办东星村、乡肚村山地开挖道路调查报告、户籍证明、证明、现场办公会议(会谈)记录表、受理接警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河婆街道东星村伯公山林地破坏报告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干、蔡某某、蔡某丙枝、蔡某某、蔡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蔡某乙干、蔡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取土、修路,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达到12.1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胜辉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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