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30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本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蔡某甲以退赔合作损失为由,通过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公司行贿受贿、骗取医保的方式,在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风铃居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向被害人王某甲无理索要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王某甲因害怕被告人蔡某甲散布的言论对其及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不得已向被告人蔡某甲支付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蔡某甲在收到被害人王某甲的50000元后将发布的消息删除。
2020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以退还培训费为由,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无理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35000元,后被害人王某甲报警,被告人蔡某甲索要无果,并于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转账凭证、协议书、转让合同、收据、接收证据清单、签到表、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及文件、情况说明、通话录音、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姬镇江、李广华、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部分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蔡某甲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部分未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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