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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因砍被害人蔡某乙家屋后路边的竹子,与蔡某乙之子蔡某丙发生口角,继而在其住房院坝外路上与蔡某丙相互抓打,蔡某丙的鼻子被打流血,蔡某甲之父蔡某丁、妻子焦某某将蔡某甲拉劝回家,被害人蔡某乙闻讯来到蔡某甲家院坝,蔡某丙回家打电话给家人,随后又来到蔡某甲家院坝与蔡某甲争执吵骂,不久蔡某丙之妻苟某某、女儿蔡某戊也来到现场劝阻,焦某某将蔡某甲紧紧拉住,劝阻期间,蔡某乙与蔡某甲发生口角,蔡某甲遂挣脱焦某某之手,冲上前用手将蔡某乙推倒在地,致蔡某乙受伤,蔡某丁、蔡某丙上前扶蔡某乙起来,蔡某甲又上前用手将蔡某乙按到地上,焦某某和蔡某戊遂上前将蔡某甲强行拉走,不久公安民警来到现场,蔡某乙随即被送医治疗。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乙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支付蔡某乙3000元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住院病历、就医发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丙、蔡某丁、焦某某、蔡某戊、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因偶发矛盾,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侵犯了普通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公安局

检察员:唐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中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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