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乙系兄弟,二人就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矛盾,后蔡某乙起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迁安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蔡某乙的诉讼请求。2019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及其妻子蔡某丙、姑爷朱某某在迁安市**社区**号楼**单元门口查看楼房装修情况时,被害人蔡某乙认为房屋所有权纠纷未解决而阻拦蔡某甲装修,与蔡某甲、蔡某丙争执,引发打斗。蔡某甲用拳头击打蔡某乙头面部,致蔡某乙受伤。后双方被朱某某拉开。经鉴定,蔡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蔡某甲到迁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受伤照片、诊断证明书、病历、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平玮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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