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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05061998********,户籍地及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18年12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10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叶某某与陈某甲因在QQ空间评论中互骂产生纠纷后,叶某某、陈某乙等人与陈某甲、蔡某乙等人于2019年10月2日21时左右共同到濠江区**治安岗附近谈和,途中蔡某乙打电话叫其二哥蔡某甲到场。双方人员到达**治安岗附近后,被告人蔡某甲先用手掐住陈某乙的脖子,与陈某乙发生推搡后,又与上前劝说的吴某某发生推搡,并用拳头打了吴某某的脸部一下,致使吴某某的鼻子受伤,随后还与蔡某乙、林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黄某某、陈某丙等人分别上前围住及殴打陈某乙和吴某某,致使陈某乙和吴某某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汕头市濠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鼻子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标准,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标准。

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

4.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吴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木泉

检察官助理 蔡燕銮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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