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蔡某甲从***返回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的老家居住。期间,邻居被害人蔡某丁长期将废弃木材堆放在厝座之间的空地上,以及将木条架放在巷道处,蔡某甲便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出行为由,多次要求蔡某丁将废弃木材等物品撤离,但未果。同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蔡某甲见巷道处仍摆放着木条,便用脚踢开该木条,并从家中拿出煤油浇在木条上,后使用打火机点燃木条。此时,蔡某丁闻到烧焦味便起身查看情况,后从家中提水将火扑灭。之后,蔡某丁与在场的蔡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后蔡某甲拿出一把镰刀刮伤蔡某丁的脸部及腹部位置。蔡某丁的儿女闻讯上前制止,蔡某甲遂逃离现场。经鉴定,蔡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蔡某丁的陈述;
2.证人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相关书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12月9日
附项: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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