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壁**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乙因土地纠纷在平和县小溪镇坑里村后壁组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蔡某甲用拳头打到被害人蔡某乙的鼻子,致其双侧鼻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蔡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3.证人蔡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平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理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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