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阳县**镇**村**组**号,租住山阳县**街办**社区**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山阳县城关街办板板厂烧烤摊(原东关社区)院内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蔡某甲将李某某殴打致伤。2019年9月12日经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面部在外界暴力作用下致右上第11、12牙冠折,牙髓腔暴露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户籍证明信、山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景某甲、候某某、景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陕西省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艳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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