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0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天台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蔡某甲申请成为小手指棋牌代理,创建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蔡某乙、金某某、汪某某等人在平台以三阿磨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每局收取房费3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1元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甲以每颗0.5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号“XSZQ****”处购钻3.8万元,抽头渔利7.9万余元,个人获利1.9万余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蔡某甲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小手指棋牌大放送”图片、前科情况核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蔡某乙、金华伟、汪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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