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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蔡某甲,绰号阿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晚上,何某甲在***KTV开了一间***房间,叫来被告人蔡某甲以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等人在***房间里喝酒唱歌。2018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KTV***房间内点歌系统自动关闭,被告人蔡某甲和何某乙觉得意犹未尽,上到***KTV**楼敲门找被害人杨某某,要求被害人杨某某给其一伙人所在的***房间加钟,被害人杨某某被迫加了一个小时钟。2018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房间内点歌系统又自动关闭了,此时被告人蔡某甲以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等人觉得仍未尽兴,何某甲打电话给被害人杨某某,要求被害人杨某某继续给其一伙人所在的***房间加钟,但遭到被害人杨某某的拒绝,随后被告人何某甲用语言威胁被害人杨某某一定要加钟,被害人杨某某由于不敢得罪被告人何某甲一伙人,被迫将***房间的点歌系统设置至2018年7月15日8时许。2018年7月15日5时许,何某甲提前离开***KTV回家了,被告人蔡某甲以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等人继续在***房间内唱歌喝酒。2018年7月15日8时许,房间内点歌系统再次自动关闭了,此时被告人蔡某甲以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等人还想继续喝酒玩乐,于是被告人蔡某甲以及何某丁、何某丙、何某乙等人又再次上去***KTV**楼敲门找被害人杨某某要求加钟,但此次遭到被害人杨某某的拒绝。随后被告人蔡某甲以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分别对***KTV**楼、**楼的***、***、***、***等多个房间及一楼大厅实施打砸,导致***KTV多处物品被损毁。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鉴定:***KTV被损毁物品的价值为7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为7074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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