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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460号

被告人蔡某甲,又名蔡某乙、胡某某,绰号“蔡包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 月26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北川监狱服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左右一天凌晨2时至3时许,邓某某驾车搭乘被告人蔡某甲至四川省中江县**镇**村李某某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约1克,后蔡某甲在其居住的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蔡某甲及其女友赖某某一同吸食;

2018年6月4日左右一天5时许,邓某某驾车搭乘被告人蔡某甲再次找李某某购了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六、七分,后蔡某甲再次在其居住的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蔡某甲及其女友赖某某一同吸食;

2018年6月6日左右一天6时许,邓某某驾车搭乘代某某及被告人蔡某甲再次找李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蔡某甲在其居住的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容留邓某某、代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蔡某甲及其女友赖某某一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蔡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凯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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