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蔡某甲(外号“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蔡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蔡某甲酒后纠集同案人蔡某乙(已判决)来到汕头市金平区**村堤围建筑工地,与原有纠纷的工人蔡某丙发生争吵,适逢汕头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民警黄某甲及联防队员黄某乙驾驶警用电瓶车巡逻经过,被告人蔡某甲借着酒劲拦截警用电瓶车,阻碍民警巡逻。后在周围群众的劝导下被告人蔡某甲让路,民警继续驾车巡逻。但随后被告人蔡某甲又驾驶一辆摩托车追上警用电瓶车并拦在警用电瓶车前面,又强行将联防队员黄某乙拉下警用电瓶车,民警黄某甲见被告人蔡某甲借酒闹事遂与黄某乙合力将其控制住,同案人蔡某乙见状便动手扯打黄某乙,企图帮助蔡某甲摆脱民警的控制。被告人蔡某甲则趁机殴打民警黄某甲并用嘴咬其手。此时同案人蔡某乙父亲蔡某丁(已判决)闻讯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驾驶摩托车撞击黄某乙将其撞到河堤护栏后,与同案人蔡某乙一同殴打黄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蔡某甲、同案人蔡某丁、蔡某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户口材料,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电瓶车巡控工作安排表、情况汇报、情况经过,人民警察证,协议书,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蔡某申、陈某某、蔡某丙、蔡某戊的证词;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蔡某丁、蔡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执勤民警及联防队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年5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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