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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合同诈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头**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因在网上炒游戏装备亏损,遂通过向外界借钱并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填补亏损,导致负债进一步增加,资金链断裂。为获得大量资金用于周转,蔡某甲便以亏损或者低于市场价售车,以及支付高额利润方式让他人垫资,及在与相关散户交易中,以低价方式售卖,获取散户定金后交付部分给上家以获得车辆合格证明及车辆检验地址,待客户验好车后以获取剩余尾款,上述所获款项除少量用于支付汽车定金,其余均被其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期间共骗得资金总计758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甲通过高价买低价卖的方式,从被害人黄某甲处拿得购车订金后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导致车辆无法交付,造成黄某甲损失110万元左右。

2、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蔡某甲在与被害人柯某某合作汽车买卖生意过程中,为获得资金,采用每辆车子亏本2至3万元,甚至6万元的方式,将车辆卖给柯某某,造成自身损失200万元左右。蔡某甲在与柯某某合作奔驰S560、15台奥迪A4轿车以及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时,将车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造成柯某某损失180万元左右。

3、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谎称做汽车销售生意资金不足,需要由王某甲垫资,并答应短期内给其高额垫资利润。在与王某甲合作19笔生意中,蔡某甲拿到款项以后,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抵作上一批车款,最终造成王某甲损失250余万元。

4、被告人蔡某甲以低价帮杨某甲购得车辆获取认可后,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杨某甲支付被告人蔡某甲六辆奥迪A4轿车定金12万元,蔡某甲将上述钱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期间经催讨,归还4万元,导致杨某甲损失8万元。

5、2019年8月28日至9月2日之间,被害人方某某前后支付被告人蔡某甲一辆奥迪A3全款16万元以及一辆奥迪A4车子定金2.4万元,共计18.4万元。期间,蔡某甲支付1万元作为奥迪A3车子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偿还欠款、个人消费及其他客户车辆定金,导致车辆无法交付,方某某损失18.4万元。

6、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低于市场价1万元价格向被害人黄某乙售卖一辆奥迪A4L轿车,黄某乙前后支付全款23万元。期间,蔡某甲支付6万元作为车辆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致使车辆无法交付,后蔡某甲微信转款600元作为补偿,黄某乙最终损失22.94万元。

7、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低于市场价13080元价格向被害人夏某某售卖一辆奥迪A4L轿车,夏某某前后支付全款23.639万元。期间,蔡某甲支付2万元作为车辆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偿还欠款、个人消费及其他客户车辆定金,导致车辆无法交付。后经夏某某催讨,蔡某甲分多次共返还14.5万元,造成夏某某损失9.139万元。

8、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低于市场价向被害人李某甲售卖一辆奥迪A4轿车,被害人李某甲前后支付全款23.7925万元。期间,蔡某甲支付1.5万元作为车辆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偿还欠款、个人消费及其他客户车辆定金,致使车辆无法交付。后经李某甲多次催讨,蔡某甲共还款13.5万元,造成李某甲损失10.2925万元。

9、2019年10月30日,被害人陈某甲前后支付被告人蔡某甲一辆奥迪A4轿车全款23.4928万元。期间,蔡某甲支付5万元作为车辆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偿还欠款、个人消费及其他客户车辆定金,致使车辆无法交付,经陈某某催讨,蔡某甲归还3万元,造成陈某甲损失20.4928万元。

10、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低于市场价近5000元向被害人王某乙售卖一辆奥迪A4L轿车,王某乙前后支付全款23.1128万元。期间,蔡某甲支付2万元作为车辆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用于偿还钱款及其余人的购车款,致使车辆无法交付。后经王某乙催讨,蔡某甲归还1万元。后王某乙自行垫付剩余车款,将车辆购回,造成王某乙最终损失20.1128万元。

11、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低于市场价2万元价格向被害人马某某售卖一辆奥迪A4L轿车。马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蔡某甲5000元给作为购车定金,约定时间到后,蔡某甲未交付车子并谎称北方大雪,造成马某某损失5000元。

12、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周某某前后支付被告人蔡某甲一辆奥迪A4L轿车全款26.5747万元。期间,蔡某甲支付3.1万元作为购车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偿还欠款、个人消费及其他客户车辆定金,致使车辆无法交付,造成周某某损失26.5747万元。

13、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蔡某甲以低于市场价14000元价格向被害人詹某某售卖一辆奔驰S320,詹某某前后支付购车全款758800元。期间,蔡某甲支付16万元作为车子定金后,剩余钱款被其用作他用,并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后詹某某自行垫付612800元尾款将车辆提走,造成詹某某最终损失598800元。

14、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李某乙前后支付被告人蔡某甲一辆奥迪A4L轿车全款233320元。约定时间到后,蔡某甲未交付车辆。李某乙感觉被骗,到派出所寻求帮助,蔡某甲退给李某乙1.4万元,造成李某乙损失219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购车合同、协议、民事裁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王某丙、贺某某、费某某、黄某乙、程某某、胡某某、任某某、蔡某乙、陈某乙、李某丙、章某某、麻某某、杨某乙、林某某、黄某丙、宋某某、徐某某、蔡某丙、洪某某、牟某甲、牟某乙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柯某某、方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夏某某、杨某甲、詹某某、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7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大权、方海青

检察官助理:周丹娜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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