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 号
被告人蔡某甲合,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2000********,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某某。
被告人钟某甲永,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9********,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伙同李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验、唐某某潮、张某某彬(五人已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车辆,使用“T”字型套筒、螺丝刀等工具,在阳江市区范围内多次盗窃电动车电池以及小车车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上旬,被告人钟某甲永与张某某彬驾驶黄色无牌别克在阳东区龙山公园停车场附近,盗窃一辆电动车电池一组;次日,又与张某某彬在阳东区龙山公园停车场附近,盗窃一辆电动车电池一组。
2、2018年10月2日晚上19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许某某验、张某某彬,驾驶粤QCU****红色思域小车,在阳江市体育馆南门盗窃被害人余某某扬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428元);当晚,李某某、唐某某潮、许某某验、张某某彬、蔡某甲合,驾驶粤QCU****红色思域小车,又在阳江市江城区北湖公园东门盗窃电动车电池一组。
3、2018年10月13日14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唐某某潮、许某某验,驾驶粤QCU****红色思域小车,在阳江市鸳鸯湖游泳馆门口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婵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460元)。
4、2018年10月14日14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伙同张某某彬、冯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思域在阳江市江城区盈信商场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出租给钟某某等人的两辆电动车电池两组(经核价,两组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729元)。
5、2018年10月23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唐某某潮,驾驶粤QBA****白色锐志小车,在阳江市江城区三江大楼三江宾馆盗窃被害人黎青秀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该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268元);接着该三人又在距离三江宾馆100米某某的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北路盗窃电动车电池一组;至当天下午15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许某某验、唐某某潮,驾驶粤QBA****白色锐志小车,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沿江南路西七路向阳利华五金厂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润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428元)。
6、2018年10月23日晚上23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伙同张某某彬、冯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思域在阳江市江城区五洲酒店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601元)。
7、2018年10月27日下午17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许某某验、唐某某潮、张某某彬,驾驶粤QCU****红色思域小车,在阳江市江城区体育路金山公园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179元)。
8、2018年11月3日凌晨0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伙同李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验、唐某某潮、张某某彬,驾驶粤QAK****黑色凯美瑞小车,在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大润发六福珠宝门口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112元);至当天凌晨2时某某,该七人又在阳江市江城区德信华城东门盗窃电动车电池一组。
9、2018年11月5日晚上19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唐某某潮,驾驶粤QAK****黑色凯美瑞小车,在阳江市江城区环湖路平湖街11号品格咖啡店附近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盛的电动车电池一组(经核价,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70元);至当天晚上22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验、唐某某潮伙同张某某彬、蔡某甲合、钟某甲永又在阳江市江城区丽嘉酒店后面停车场的便利店以及博聚教育机构门口附近先后盗窃两辆电动车电池两组。
10、2018年11月7日凌晨0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伙同李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验、唐某某潮、张某某彬,驾驶粤QAK****黑色凯美瑞小车,在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大润发停车场盗窃电动车电池。
11、2018年11月9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验、唐某某潮、张某某彬,驾驶租来的粤QAK****黑色凯美瑞小车,在阳江市阳东区龙山公园对面的腾达全塑品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盗窃电动车电池一组;随后六人又驾车至阳江市阳东区锦上园小区附近又盗窃电动车电池一组。当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冯某某、许某某验、张某某彬去到在阳江市江城区恒大名都金诚地产门口停车场,盗窃了两辆电动车电池。随后被告人蔡某甲合伙同李某某、冯某某、唐某某潮、张某某彬等人在富地花园对面的世华汽车服务中心将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码粤QQJ****的黑色凯美瑞小车车头大灯、雾灯等盗走(经核价,被盗的凯美瑞小车车灯价值人民币4742元)。
被告人蔡某甲合、李某某等人将上述盗窃的部分电池卖给在阳江市江城区坪郊富地花园附近经营废品站的张荷兰(已不诉),得款约1300元。
2018年11月10日凌晨2时某某,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九眼塘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蔡某甲合;2018年12月20日早上10时某某,公安人员在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新工业道附近一沙场抓获被告人钟某甲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某某;4.辨认笔录及照片;5.指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7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甲合、钟某甲永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8册。
3.光碟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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