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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187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醉酒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0**),行驶至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南行K52+600(**镇)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后被交警抓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蔡某甲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6.93mg/100ml。案发后,蔡某甲赔偿公路损失603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黄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5855**;保证人蔡某乙,联系电话1555558**。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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