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社**号,现住原籍。因本案被告人蔡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650元。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蔡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一辆琼DA****号二轮摩托车,自陵水县椰林镇城东村方向往陵水县椰林镇新建路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椰林镇新建路“171号”门前路段处时,从左侧超越前方一辆同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琼D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刮撞到琼D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身左侧后摔倒,造成被告人蔡某甲受伤昏迷,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蔡某甲昏迷后被送至陵水县人民医院抢救。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甲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无证驾驶、醉酒驾车、驾车未按规定超车、驾车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验,蔡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载货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各一辆;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蔡某乙、朱某某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李丙涛
书 记 员:蔡文欣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镇**社**号,188891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卷;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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