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其朋友蔡某乙在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苏荷酒吧饮酒后,乘坐由“代驾”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1****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至商品街四巷吃宵夜。3时许,蔡某甲自行启动该车往前行驶后与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苏BG****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甲被公安干警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查,案发时蔡某甲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7.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联系电话:1387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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