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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J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信宜市**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对出路段撞到路边花基,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蔡某甲进行两次酒精呼气检验测试,检测结果分别为328毫克/100毫升、29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在信宜市人民医院对蔡某甲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蔡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55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蔡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257****

2.案卷材料共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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