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社区**组**号。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一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简阳市石龙路20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蔡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3.7mg/100mL。经查,蔡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 容 易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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