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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交通违法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3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4月19日凌晨,酒后驾驶粤B3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邱厝村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凤塘镇邱厝村市场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到詹某甲摆放于该路段南侧的猪砧、陈某某摆放于该路段南侧和杂货架及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詹某甲的猪砧和陈某某的杂货架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甲驾车逃逸。被害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0日死亡。

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现场大灯散落物碎片(编号C202004004001、编号C202004004002、编号C202004004003)与送检的粤B3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编号C202004004004)左 大灯罩左上角的塑料片、左前大灯上右下沿塑料碎片、左前大灯右下角大灯碗左侧沿反光板原属同一整体。

经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粤B3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蔡某甲在通过事故路段进入右转弯弯道时,失控致车辆直接冲向道路左侧路边,并撞毁肉案,撞伤肉案西侧的受害人及其他物品,是酿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粤B33****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左部的撞击痕与肉案台支架立杆变形痕迹为车与物第一碰撞接触点。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甲、陈某某、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蔡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客车、手机、监控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乙、詹某甲、陈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意见鉴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事运输肇事后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2091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小型客车1辆暂扣意中凤塘停车场;光盘3张、监控机1台、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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