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白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蔡某甲驾驶云Q*****号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坪县中排乡怒夺村驶往营盘镇,14时28分许,当车行至德泸线K302+200米处时撞上道路西侧的防护墩而驶离路面翻下边坡,造成乘车人和某甲当场死亡,乘车人孙某某、和某乙及驾驶人蔡某甲受伤,云Q*****号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和某甲、孙某某、和某乙不负责任。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因胸腹部内脏多器官破裂、失血性疼痛性休克死亡,和某乙、孙某某、蔡某甲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甲于当日案发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蔡某甲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户口证明、身份证复件,驾驶人信息查询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相关支付与赔付凭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和某乙、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和某丙、和某丁、蔡某乙、和某戊、和某己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致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案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已作部分赔偿,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石荣
检察员: 李 喆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兰坪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4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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