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盐城市**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村**区**幢**室。被告人蔡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6月6日、2016年12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4月3日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苏J2****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戴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沿盐城市区范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进口匝道,撞到匝道北侧的混泥土护栏,致被害人戴某某受伤。被害人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1日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疏忽观察道路情况,遇情况处置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蓉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