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1********,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3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时,追撞于顺行在前的王某甲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王某甲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蔡某甲弃车逃逸,后于2020年2月19日主动投案。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乙、蔡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7410****);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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