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住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03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浙GXQ****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区南市路西向东行驶,途经南市路与东岘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行走的行人陈某某、蔡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陈某某、蔡某乙受伤,陈某某(女,时年60岁)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17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蔡某甲疲劳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且行经人行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时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兑付,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且在伤者蔡某乙住院治疗期间垫付医药费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谅解协议书、收条、医疗收费票据等书证;
2.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违法行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杰
检察官助理:陆锦丽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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