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甲、蔡某乙聚众殴斗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蔡某甲,绰号蔡**,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9********,汉族,高中,**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汉族,中专,建筑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及妻子郑某某、刘某某及妻子张某某、肖某某、顾某某(另案)等人在开江县**镇“**”演唱城玩耍,同时唐某某与其战友邓某某、蒋某某以及**中学教师陈某甲、何某某、邓某某、蒋某某、魏某某等人也在该演唱城内玩耍。期间蔡某甲因着急上厕所,多次敲门催促正在厕所内的邓某某并引起邓不满。邓某某上完厕后将此事告知唐某某,唐某某等人便在厕所门口等候被告人蔡某甲,等待被告人蔡某甲出来与其理论,引发双方的口角、抓扯,并互相抓打对方。

在演唱城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劝阻下,被告人蔡某甲一方与唐某某一方均离开演唱城,来到旁边的人行道上继续争论,再次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并将劝架的张某某撞倒在地,撞伤其鼻子。此时,顾某某扬言要“砸场子”并将蔡某甲被打一事电话告知贺某某(另案)。被告人蔡某甲因被唐某某、邓某某等人抓打,心生报复,遂让其妻子郑某某叫人来,同时将自己被打一事电话告知其哥哥蔡某乙,让蔡某乙前来帮忙,被告人蔡某乙接到电话后,邀约谭某某(另案)等人帮忙,谭某某、陈某乙(另案)、刘某某等人赶往案发地点。

在被告人蔡某甲、顾某某等人电话邀约人员前来欲与唐某某打架期间,唐某某、邓某某、蒋某某等人在他人的劝解下离开案发现场。随后,蔡某乙、谭某某、陈某乙、廖某某、雷某某、贺某某等人相继来到案发地点,陈某乙等人手持钢管、刀具。在该伙人员到达现场并相互打招呼后,被告人蔡某甲一方便将陈某甲扭住,令其交出唐某某等人未果。随后被告人蔡某甲一方为泄愤,对与纠纷无关的陈某甲进行围殴,**演唱城的员工彭某甲见多人围殴陈某甲,便上前劝阻,欲将陈某甲拉走,在此过程中,被围殴陈某甲的人用刀具砍中右手背。被害人彭某甲的弟弟彭某乙见状,在公路边捡起一把铁锹向围殴陈某甲的人群挥舞,将围殴人员驱散,随后拦下出租车将彭某甲送至医院救治。2009年12月16日,经开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纠集他人并与他人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耀

2020年2月21 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1117页。

3.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