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甲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20日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女,系被告人蔡某甲之母,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寓**房间(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11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万某某、吴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万某某、吴某甲等人、值班律师李穆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蔡某甲共谋由被告人蔡某甲的母亲蔡某乙通过和别人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后被告人蔡某乙同意,并约定所骗得钱款需分给被告人付某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蔡某甲、付某某、蔡某乙,隐瞒蔡某乙有丈夫的事实,采用在高邮微服务平台上发布 “丧偶、有一女儿已成家”等虚假个人信息进行征婚、或主动联系通过泰州百姓网发布征婚信息的征婚者,由被告人蔡某乙或假冒姓名“蔡桂英”或使用本名与被害人万某某、吴某甲等人见面并假意“结婚”、“领结婚证”,被告人蔡某甲间或假冒姓名“李飞”并或以儿子名义或假冒被告人蔡某乙女婿出场予以配合,代替被告人蔡某乙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被告人付某某提议诈骗时不使用真实姓名、帮助编造结婚需要保障等诈骗理由,并假冒被告人蔡某乙的媳妇或女儿出场予以配合,以索要来回车费、结婚保障金、看病费用、房产过户费、收取见面礼、生日礼金、结婚需代偿他人债务等为由,实施诈骗3起, 骗得被害人万某某、吴某甲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17400元、羽绒服、黄金项链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合计2200 元、羽绒服3件。
2.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合计32400 元。
3.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合计82800元、黄金项链、戒指等物品。
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吴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供述与辩解;
5. 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秀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涉案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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