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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蔡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蔡某甲(花名“某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花名“阿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2********,壮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丙(花名“啊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6月初开始在横县**镇**村旧小学门前地坪处开设赌场,提供桌子、木凳和扑克牌等供他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蔡某丙入伙该赌场,并负责在赌场发牌、整数、“抽水”。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依法取缔,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张某甲等人。2020年6月17日至7月1日期间,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十至二十人,“抽水”所得约25000元,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赌场的运作和交有4000元给村集体开支外,其余由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瓜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甲、方某甲、覃某甲、韦某某、黄某甲、蔡某丁、覃某乙、黄某乙、蔡某戊、某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蔡某己、方某乙、张某乙、蔡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5.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结伙提供场所和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25000多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检察官助理 :崔心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现被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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