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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蔡某乙等六人故意伤害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洲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址珠海市金湾区**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洲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现珠海市香洲区**宿舍。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洲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栋**室,现住址珠海市金湾区**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洲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珠海市金湾区**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200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洲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街**号**房,现住址珠海市金湾区**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洲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街**号,,现住址珠海市金湾区**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柯某某、朱某某、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柯某某、符某某等人去到本市斗门区**镇**生蚝店吃宵夜喝酒。至25日凌晨2时许,蔡某甲、蔡某乙两人离开**生蚝店去到**市场门口时,恰好遇到被害人梁某某驾车离开,蔡某甲用脚踢了小车的右边车门,梁某某遂与蔡某甲争吵,并与蔡某甲、蔡某乙两人一起打架,在附近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符某某、陈某甲、柯某某闻讯先后到场一起用拳脚殴打梁某某,其间蔡某甲从裤袋内拿出一把长约10CM的折叠小刀朝梁某某的身体乱刺。梁某某于是往**市场内逃跑,蔡某甲、蔡某乙、朱某某、陈某甲、柯某某等人继续追赶梁某某,至**烧烤档时,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等人在烧烤档拿空啤酒瓶扔向梁某某后,一直追着梁某某,蔡某甲拿折叠小刀弄伤梁某某,陈某甲在边捡起砖头打中梁某某,朱某某在烧烤档拿着胶凳打中梁某某,柯某某用拳头打中梁某某的后背,追到**卫生站门口时,有警车来到,蔡某甲、蔡某乙、朱某某、陈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头皮挫擦伤,右上臂、左膝及腹部创口合并胃壁全层,胃壁全程破裂须手术治疗,符合外力作用所致,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a)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日11许,在珠海市金湾区**镇**食品有限公司抓获陈某甲、朱某某、蔡某甲;于2020年8月5日10时50分许,在珠海市香洲区街道**街**酒楼餐厅后门抓获蔡某乙。2020年8月5日18时50分许,柯某某主动到城南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5日17时10分许,符某某主动到城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制作的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吴某某、李某甲、麦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柯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珠海市斗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程度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 公安机关在白藤头海鲜水产批发市场调取的监控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柯某某、符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柯某某、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柯某某、符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岱

检察官助理:莫家欣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甲、朱某某、柯某某、符某某现均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六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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