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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赌博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85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85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王大湖畜牧粮种场。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海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8日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蔡某甲在明知“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为赌博游戏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游戏代理账号,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怡和丽景8号楼404室成立工作室,雇佣被告人蔡某乙、王某甲为“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赌博游戏平台赌客充值代理,每人每天八小时轮班,通过赌博游戏平台页面内的“上展微信”联系赌客,为赌博平台代理充值业务牟利。该工作室于同年8月初迁至**安徽省**县**商城**栋**室。经烟台兴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涉案金额6193600元,非法获利126400元。

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于2019年9月11被传唤到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等物证;2.指定管辖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4.检查、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对涉案手机、电脑主机的电子数据检验;6.证人王某乙、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被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乙、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四册、会计报告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机十部及涉案赃款现暂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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