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坊**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5********,汉族,文化程序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与黄某某、蔡某乙、蔡某丙等人(均另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Kparty喝酒后欲乘坐电梯离开,遇同在该酒吧喝酒准备离开的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被行政处罚),双方因乘坐电梯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其后,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等人持酒吧内垃圾桶、烟灰缸等物殴打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致其三人均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分别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附:
1.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苏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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