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街**宾馆**楼,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嘘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200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因其女友罗某某与付某某(另案处理)与产生矛盾,付某某扬言要砸被告人蔡某甲开设于赤水市南正街的“长乐刺青”店。
2020年7月8日17时许,付某某与白某某、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丙从成都返回贵州省习水县,后因经费问题,准备改道到贵州省赤水市。同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甲与程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赤水市转盘附近吃夜宵,杨某某接到付某某的电话,得知付某某要到赤水市找被告人蔡某甲,杨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蔡某甲,被告人蔡某甲遂通过微信与付某某联系,双方相约在赤水市约架解决事情。随后,付某某将自己要去赤水市找被告人蔡某甲打架一事告诉同车人员白某某、龚某某等人,并邀约白某某、龚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同时,被告人蔡某甲将付某某马上来赤水找自己麻烦一事告诉一同吃夜宵的被告人王某甲,并让其邀约人员到店内等候,防备付某某砸店。随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等方式邀约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在逃)、张某丙(在逃)、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随后,被告人王某甲骑车在返回“长乐刺青”店途中,李某某(另案处理)主动表示要一同前往刺青店,被告人蔡某甲同范某某、袁某某等人乘车返回“长乐刺青”店。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等人来到“长乐刺青”店后,被告人蔡某甲告知在场人员,付某某已喊好人来刺青店找麻烦,要是对方砸店便与对方打架。之后,被告人蔡某甲携带一把美工刀到“鼎盛KTV”接其女友罗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则在刺青店内等候。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通过微信讯问付某某的位置信息,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在赤水市**公寓。随后,被告人王某甲让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刘某某、范某某等人前往赤水市**公寓,张某丙在离开刺青店时,将店内的两根铁棒一并带走,被告人王某甲则通过信息告知被告人蔡某甲,让其前往**公寓。
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约好在**公寓楼下见面后,便在白某某屋内拿了一把刀具,王某甲、白某某各拿一根木棍,几人准备前往约定地点,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接到罗某某的一条信息,付某某看完后遂让王某甲、白某某将木棍丢掉,并自己也将随身携带的刀具丢掉,之后付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等人前往约定地点。
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等人陆续到达**公寓。被告人蔡某甲下车后,拔出美工刀冲向付某某,准备砍杀付某某等人时,发现对方未携带器械后,便将刀收入刀鞘内,并交给程某某让其放在车上。随后,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在**公寓楼下对付某某进行殴打,中途因巡逻警车经过,几人又将付某某拉到**公寓对面农发行旁小路上,再次对付某某进行殴打。事后,被告人蔡某甲等人乘车来到张某甲开设于赤水市玫瑰天街的“小沫车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将刀具等器械交由张某甲保管,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工刀一把、铁棒2根等;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范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甲违返社会管理秩序,与他人相互邀约持械聚众斗殴,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检察官助理 邹 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美工刀一把、铁管二根等(照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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