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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曾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手机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蔡某丙、杨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均已行政处罚)、“汕头妹”(另案处理)等人到嫖客陈某甲、陈某乙、蔡某丁、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丙、苏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8日22时、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两次介绍林某乙到潮州市枫春路颐和汗蒸会所房间内分别与两名嫖客(均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曾某某从中获利共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介绍林某乙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金尚湾一房间内与一嫖客(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曾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3. 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娟介绍林某丙到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卧龙居公寓1005房间与刘某甲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100元。 

4. 2019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介绍林某乙到潮州市枫溪区池湖村瓷都实验学校附近一自建房三楼房间与陈某乙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曾某某从中获利150元。

5.2019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介绍蔡某丙到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天天客栈一房间内与陈某甲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曾某某从中获利150元。

6.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介绍杨某某到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路男眼(旗舰店)附近一出租屋内与一嫖客(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7.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介绍绰号“汕头妹”的卖淫女子到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格林豪泰酒店411房间内与蔡某丁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100元。

8.2019年9月11日1时、15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两次介绍杨某某到潮州市枫溪区浙商宾馆303房间及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华雅俱乐部605房间内分别与陈某丙及另一嫖客(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共350元。

9.2019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介绍杨某某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丽枫酒店509房间与刘某甲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100元。

10.2019年9月17日20时、2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两次介绍杨某某到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颐和汗蒸301房间及绿榕路心悦酒店505房间分别与两名嫖客(均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共450元。

11.2019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介绍林某甲到潮州市枫溪区天华酒店610房间内与蔡某丁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12.2019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介绍蔡某丙到潮州市枫溪区速八酒店306房间内与一嫖客(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150元。

13.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介绍林某甲到潮州市枫溪区天华酒店711房间内与刘某乙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100元。

14.2019年10月21日15时、2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两次介绍蔡某丙到潮州市湘桥区广场维也纳酒店8402房间及潮州市枫溪区池湖路平安住宿306房间分别与苏某某及另一嫖客(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共350元。

15. 2019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介绍蔡某丙到其租住在潮州市湘桥区兰桂坊酒店后面新涓巷6号404房内与一嫖客(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蔡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辩认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曾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5.涉案物品:手机3部、光盘8张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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