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村**组。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甲。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毛某某自2019年10月份以来,利用网络建立微信群开设赌场,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蔡某甲、于某某、赵某某负责制定规则并往群内拉人参与赌博,胡某某、毛某某负责赔付,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毛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其中于某某、赵某某、毛某某系投案自首,建议判处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于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君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蔡某甲、胡某某、于某某、毛某某现被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预审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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