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3976,汉族,大专文化,霍尔果斯市**速运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霍尔果斯市**路**号**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依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3971,东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住新疆伊宁县温亚尔乡**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8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1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乾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易通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隶属于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企信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和工商局以涉嫌非法传销予以取缔。乾易通公司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以高额返利、发展下线有回报为诱饵,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投资资金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该公司设置多个级别,根据业绩逐级上升,发展下线人数的不同,分别设置“会员”、“站长”、“中心主任”等层级。制定不同比例的提成奖励机制,引诱会员加入扩散。2018年4月27日,乾易通公司采取拖延策略,制造体现难,延缓返利时间,后创建凯撒网平台。案发后,平台关闭。
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李某某(已判刑)介绍加入乾易通公司,
2018年年初参加考核后成为乾易通站长,截至案发,蔡某某所在层级4层,下级会员层级7,直接发展会员18人,累计下级会员总数290人,订单总金额278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蔡某某介绍加入乾易通公司,于2018年6月成为乾易通站长。截至案发,马某某下级会员层级6,直接发展会员10人,累计下级会员总数162人。订单总金额数:131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等52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利用乾易通网络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治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蔡某某联系电话:
181******72;马某某联系电话:13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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