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68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14时43分,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皖S*****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政通路与东光路交口路段处,被蒙城城南交警中队民警查获。被告人蔡某某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被执勤民警带到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在第一人民医院门诊一楼大厅西侧电梯口等电梯时,蔡某某趁民警不备从医院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执勤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 李子俊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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