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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10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淘宝电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市揭东区**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31日间,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其淘宝店铺(店铺名称为“**工厂店”)非法销售电子闹钟式窃听窃照设备(“微型摄像头无线wifi远程高清红外夜视1080P手机远程网络迷你监控”)194套,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591.74元。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电子闹钟式窃听窃照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鉴定申请表、鉴定意见书、淘宝销售记录、转账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暂扣案件款收据、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俞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公物证鉴字[2019]QJ100号、101号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固定清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817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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