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蔡**,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号。因本案2019年3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苍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为销售牟利,雇佣吴某某、杜某某、黎某某、陈某某(该四人均已判决)等人驾船到东海海域购买无合法来源的柴油二次。2018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和吕某某指使吴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四人驾驶无证无牌船舶到东海海域大油轮上购买无合法来源的柴油,后该四人将装载有柴油的船舶开到苍南县炎亭镇外东海海域附近时被查获。经称量,涉案船舶装载柴油共计90.7吨(以案发当时黑市价格5200元一吨计算,累计金额为471640元)。经检测,涉案船舶装载的柴油中“硫含量”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报告、温州隆轩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入库暂存保管证明、中石化苍南石油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移交证明、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犯杜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油船搜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未经许可,结伙参与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联同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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