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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经营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20年7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陶新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进购香烟,加价在网络上向张某某(已判刑)销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10546.8元,非法获利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飞林

检察官助理:潘芳芳 

                              2020929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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